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章 建筑安全生产和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有关地下管线管理单位应当积极支持并予以配合。对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及有关设施,建筑单位和建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采取防止其损坏的相应措施,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