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饰装修工程及大型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没有设计方案或者设计方案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施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