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五章 建筑工程质量第三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市有关工程勘察、设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并对勘察、设计技术成果负责。不得无证或者未经批准越级承担勘察、设计任务,不得转让图签、图章,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