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第十条有效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原发证部门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原发证部门应当核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