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