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污染防治/第五节 辐射安全和辐射污染防治第六十五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辐射监管机构建设,配备专业人员,提高审批、监测、监管能力。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以下简称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者办理豁免证明文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