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农业农村、商务、公安、规划自然资源、水利、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审计、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绿化等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