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三条有效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依法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