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指导和监督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造成人身、财产等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