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公负伤的,其治疗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因公致残或者牺牲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优待和抚恤。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