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因公负伤的,其治疗费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证;因公致残或者牺牲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优待和抚恤。

治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单位和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