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集体林采伐按照编制的森林经营方案执行。受病虫等灾害危害和群众生产生活急需的林木及达到更新年龄且已进行林冠下造林的人工林木优先安排采伐。

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