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森林资源管理条例/第二章 森林、林木、林地利用第十七条已修改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公益林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保护和管理;商品林由经营者保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3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