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六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