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八章 救济措施和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有效妇女在就业过程中遭到性别歧视的,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等相关单位举报投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涉嫌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