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