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和区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有关法律、法规,推动有关部门为维护妇女权益和发展妇女事业提供必要的保障。网信、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规划资源、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统计、医疗保障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