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四章 文化教育权益第三十二条有效学校和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妇女在入学、升学、授予学位、派出留学、就业指导和服务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学校在录取学生时,除国家规定的特殊专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取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取标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女性平等享有接受中高等教育的权利和机会。教育等部门和学校可以通过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减免相关费用等方式,对家庭经济困难女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给予帮助。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