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妇女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政治权利第十三条有效妇女有权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