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支持鼓励航运经纪、航运金融、航运会展、航运信息咨询、海事海商法律服务、人才培养与服务等现代航运服务业发展,推动船舶管理、船舶供应、船舶维修、船舶检验、船舶技术咨询、船员管理等航运服务业转型升级,培育航运服务新生态。

市交通运输、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文化和旅游、教育、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门以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航运要素升级,提升航运服务水平。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