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条例第二条有效天津港口的规划、建设、维护、经营、服务、管理及其相关活动,以及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适用本条例。天津港口包括北疆港区、东疆港区、南疆港区、大沽口港区、高沙岭港区、大港港区、海河港区和北塘港区,具体范围按照天津港口总体规划确定。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