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二)未依法公开信息的。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