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志愿服务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布虚假志愿服务信息的;

(二)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