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六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对志愿者工作绩效进行评价,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褒扬、嘉奖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和录取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