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 /第五章 保障和激励第三十四条有效志愿者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给予支持。鼓励有关组织和单位依托党群服务中心、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所、站)、社会工作服务体系、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设立志愿服务站点,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支持和帮助。公共服务设施、窗口单位及其他公共场所等管理单位应当因地制宜设立志愿服务站点。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等根据实际开放公共资源,为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