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六章 安全保密第四十条有效发生国家教育考试信息泄密和试卷被窃、损毁、涂改等重大事件,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教育考试机构。发生泄密事件应当按规定报同级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和公安部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