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高等学校入学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国家教育考试机构主办的非学历教育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适用本条例。

硕士、博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涉及国家教育考试的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