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教育考试条例/第二章 报名应考第十条有效考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考试行为规范、考试纪律和考试保密规定;(二)服从考场工作人员的指令;(三)配合有关部门对考试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四)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考试费用;(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