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