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七章 婚姻家庭权益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健全完善预防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工作机制,加强婚姻家庭纠纷的源头预防和化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妇女联合会等组织,推进婚姻家庭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支持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加大对婚姻家庭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力度,及时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纠纷。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