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妇女不因就学、服役、务工、经商、离婚、丧偶、服刑等情形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妇女因结婚,未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