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有携犬只外出不束犬链(绳)牵引行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