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湿地保护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可以按照实际受损价值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