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严格控制占用湿地。

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确需占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禁止占用省级重要湿地,国家和本省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

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选线审批或者核准时,涉及省级重要湿地的,应当征求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一般湿地的,应当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的意见。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