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经济信息、公安、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市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路运输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