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本市行政区域的通航水域经营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乡镇客运渡船运输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