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鼓励国有企业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决策和合法性审查;相关人员在和解、调解过程中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且无重大过失的,出现结果未达预期效果或者造成一定损失的,不作负面评价。具体办法由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制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