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当事人对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根据本条例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