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城市桥涵设施的安全保护区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城市桥涵设施的规模、结构、地质环境等状况,会同规划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划定。跨江大桥的安全保护区范围应当向社会公告,并设置相应界标。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