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涉及消防、园林绿化以及电力、通信等设施的,还应当征求消防、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设施产权单位的意见;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临时占用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城市道路设施应当缴纳挖掘修复费,费用的收取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上缴财政,专款专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