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道路设施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在城市道路设施上,未经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进行下列占用、挖掘行为:(一)堆放物品、设置标牌或者广告;(二)开设车行坡道或者进出道口;(三)建设各种建(构)筑物;(四)其他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的行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3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