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安全知识,将燃气安全使用和应急知识纳入国民教育内容,增强全民的燃气安全和节能意识,提高预防和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燃气安全节能公益宣传,对违反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志愿者组织和个人等开展燃气安全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