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擅自建设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对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