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建立定期评估制度,对燃气经营企业执行燃气设施日常巡查和完整性管理制度、燃气服务标准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检查评估结果,督促燃气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燃气设施运行安全和高效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