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原因确需临时调整供气量或者暂停供气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将作业时间、影响区域和恢复供气的时间提前四十八小时向燃气管理部门报告并通知燃气用户;非必要不在用气高峰时段暂停供气。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因突发原因影响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燃气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之间。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