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传承利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比较完整,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经济、社会等价值,并列入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传统村落的申报认定和退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古树名木、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