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传统村落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二)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等;(四)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