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在传统村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擅自占用传统村落保护规划确定保留的园林绿地、河湖水系、道路等;

(三)损害古树名木及其生长环境等;

(四)修建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