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保护其原有的空间布局、建筑外观、主体结构、典型构件以及独特的建筑材料和传统工艺。

为适应生产生活和活化利用需要,在保证结构安全和保持传统风貌的前提下,可以对传统建筑通风采光、节能保温、电路、给排水和环境卫生等设施进行改造。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由所有权人负责;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自筹资金进行维护修缮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给予支持。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明或者权属不清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履行保护责任人义务。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