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南繁广西基地建设和管理,加大扶持力度,推动南繁广西基地可持续发展。

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南繁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制定南繁发展实施方案,组织开展育种技术培训、种质资源交流、新品种展示、科技成果转化、应急制种服务等活动。

本条所称南繁,是指利用我国海南岛南部地区冬季特有的光温资源,缩短育种年限,加快繁育进程,开展农作物种子科研育种、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