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居家养老服务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有效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按照规定享受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居民生活类价格优惠政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机构给予相应的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养老护理员一次性入职补贴、岗位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及居家老年人权益保障等优惠政策执行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