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规定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村(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提供的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的公益服务组成,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