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通过实地走访、座谈会商、网络征询等方式,畅通合成生物制造企业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执行、评估和诉求反映渠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方式帮助企业解决具体问题和困难。
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合成生物制造产业项目绿色审批通道,推进容缺事项承诺办理,采取上门办理、线上办理等方式,推行当场办结、一次办结、限时办结,为合成生物制造企业提供审批便利。
上级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下级对口部门应当为行政审批相对人提供授权代办、全程领办等服务,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跨层级申报协调机制,推动解决跨层级审批的相关问题。
地方法规 · 常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