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11月1日